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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系党支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八次集中学习
2019年12月04日   临床医学系   (阅读:)

2019年12月3日下午4:00点,临床系党总支副书记冯育会组织全体党员在系部C202会议室召开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八次集中学习。会议由系副书记冯育会主持。

首先,由法医学教研室张江涛同志全文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之后,口腔内科教研室蔡成莲同志领学了《宗教事务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张婷婷同志领学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梁芹同志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陈霞老师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安全法》关于宗教活动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最后,冯书记总结:通过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安全法》等文件,希望各位教师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及宗教安全意识,理论武装头脑,坚决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糖衣炮弹,坚决抵制各种政治、经济的诱惑。同时,在日常生活和教学工作中积极广泛的宣传,也要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正确的宗教信仰,坚决防范和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坚守法律底线,保卫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临床系全体教师学习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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